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2]22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川建建发(2011)216号)规定,从2012年6月起,全省将统一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全省已注册到期和即将到期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建造员;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
(三)注销注册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又申请重新注册的。
二、培训要求及方式
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在三年注册有效期内须参加120学时培训,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后,发放统一的《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依据。
三、培训安排
(一)为方便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各培训单位已制定了本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各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可向企业注册地培训单位或公告指定的培训单位咨询报名(培训单位联系电话见附件)。
(二)报名程序。报名采用先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1、网上报名
参加培训的注册建造师(建造员)需登录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点击“建造师”频道导航条,进入继续教育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报名信息,并下载、打印报名表,经由所在工作单位盖章认可。
2、现场确认
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凭报名表和注册证书到相应培训单位确认报名。
四、培训要求
(一)提高认识。继续教育培训是提高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从业人员知识更新、提高实践能力的前提。各地、各培训单位要高度重视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强化继续教育的约束作用,促进建造师及时掌握新的理论知识和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注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二)认真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培训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教学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教学,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三)积极参加。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依据。各建筑企业要认真组织本企业建造师(建造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接受培训单位管理,认真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培训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请直接与省注册建造师管委会办公室和厅信息中心联系。
管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5520216、85520120
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28)8552150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